发布时间:2025-04-27 点此:401次
今日(5月17日)上午,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张某某、汪某某诉原审被告人邹某凌辱、优待被看护人一案进行二审揭露宣判。
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,九江市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张某在其居住小区坠楼身亡。公安机关接报警抵达现场,发现张某身上有遗书一份,称其逝世与班主任、语文教师邹某有关。事发前,张某存在屡次未按规则的时刻、质量完结作业的景象。教室监控视频显现邹某在批判张某时运用了“欠债大王”“言而无信”等言语,施行了互换座位、用小册子敲打头颈部、罚站听课等行为。邹某在讲堂上批判教育其他同学时,与对张某运用的言语根本相同。
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,邹某在日常教育中对张某的批判教育行为,未本质违背教育意图,其在讲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判教育时,相同口气严峻,并未故意针对张某,张某同班同学可以正确认识并承受邹某的批判教育,张某的逝世与邹某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。邹某的行为不构成凌辱罪、优待被看护人罪。一审断定确定事实清楚,依据的确、充沛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,遂驳回上诉,保持一审宣告邹某无罪的断定。
邹某在批判教育时,未能重视身心没有老练的张某的心思心情改变,过后未加强对学生的帮扶并及时与家长交流,邹某部分言语行为与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亦不相符,教育主管部门结合邹某其他违规违纪行为,已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政务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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